6 检验或试验方法
6.1 制氧、制氮设备最终产品的检验或试验方法,一般应在制造厂内试验合格后出厂或按合同规定。
6. 2 试验必须在稳定工况下进行,由于受条件限制,试验工况偏离本标准规定的设计状态时,测试结果应予换算。
6. 3 测试用仪器、仪表
6.3.1 测试用的仪器、仪表需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。
6.3.2 温度、压力、流量、转速测量仪表及精度要求按表5规定。
表5
| 仪 表 名 称 |
分度或精度 |
| 玻璃温度计 |
±O.5℃,分度值≤O.5℃ |
| 压力表 |
1.5级 |
| 转子流量计 |
1.5级 |
| 蜗街流量计 |
| 孔板流量计 |
| 气压计 |
±66.6Pa |
| U型管液体压力计 |
1.5级 |
| 转速表 |
2级 |
| 注:出厂枪验时,压力表精度为1.5级。 |
6.3.3 产品氧、氮纯度分析用仪器应符合表6的规定。
表6
| 仪器仪表 |
分度或精度 |
| 氧分析仪 |
最小分度0.1%O2 |
| 氮分析仪 |
最小分度≤0. 2%N2 |
| 氧化锆分析仪 |
5级 |
6.3.4 功率测量用仪器、仪表应符合表7规定
表7
| 仪表名称 |
精 度 |
| 电流表 |
0.5 |
| 电压表 |
| 瓦特计 |
1.0 |
| 电流互感器 |
0.5 |
| 电度表 |
1.0 |
6.3.5 噪声测量用声设计,其精度为±1dB(A)。
6.4 测量方法和结果计算
6.4.1 流量测量
6.4.1.1 流量测量前应检查所有计器管的管接头,不得有任何泄漏或堵塞。
6.4.7.2 流量计应装在吸附系统平衡器出口处。
6.4.1.3 干燥产品的氧气、氮气流量按式(2)修正:
式中:Q——修正后在设计状态下的干燥气体流量,m3/h;
01——实际测得的气体流量,m3/h
P1——流量计前气体实际压力,MPa(绝压);
p——大气压力,取p=0.098MPa(绝压);
T1——流量计前气体实际温度,K;
T——设计状态下的大气温度,取T=273.15K
6.4.1,4 使用转子流量计时应对:干燥产品的氧气、氮气流程进行密度修正,修正方法按该转子流量计说明书的规定。
6.4.1.5 当大气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叫,气体流量按式(3)换算:
式中:Q0——设计条件下的气体流量,m3/h(标准状态);
P0——设计条件下的大气压力,MPa(绝压);
P2——实际条件下的大气压力,MPa(绝压);
¢0——设计条件下的相对湿度,%;
¢2——实际条件下的相对湿度,%;
Ps0——设计条件下的大气中饱和水蒸气压,MPa
Ps2——实际条件下的大气中饱和水蒸气压,MPa
T0——设计条件下的大气温度,K;
T2——实际条件下的大气温度,K。
6.4.2 纯度测量
6.4.2.1 纯度取样点应在气体出吸附系统平衡器的管道上。
6.4.2.2 氧气纯度测量按GB/T 3863的规定和经标准气校验过的分析仪器测量
6.4.2.3 氮气纯度测量按GB/T 3864的规定或采用氧化锆氧分析仪测量。
6.4.3 功率测量
6.4.3.1 压缩机输入功率的测量
6.4,3.1.1 电动机输入功率在电动机人线端测量,输入功率按式(4)计算:
式中:N——电动机输入功率,kW;
I——输入电流,A;
U——输入电压,V;
cos¢——功率因子(由电动机制造厂提供)。
6. 4. 3. 1.2 压缩机输入功率按式(5)计算:
Nc=Nηe......................(5)
式中:Nc——压缩机输入功率,kW;
ηe——电动机效率。
6. 4. 3. 2 总功率(不包括压氧、压氮功率)按式(6)计算:
∑N=Nc+Nj......................(6)
式中:∑N——总功率,kW;
Nj——辅机功率(包括预冷机组功率,仪表气压缩机功率,真空泵功率),kW。
6. 4. 4 单位产品气体电耗按式(7)计算:
式中:N0——单位产品气体电耗,kW.h/m3;
y——产品气体纯度,%。
6.4.5 噪声测量
6.4.5.1 噪声测量位置在制氧、 制氮设备主要操作位置前水平距离为1m, 离地面高为 1.5m处。
6.4.5.2 噪声测量方法按GB/T 4980的规定。
6.4.5.3 变压吸附制氧、制氮设备排放气体的噪声标准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。
6.4.5.4 透平压缩机、罗茨鼓风机的噪声测定方法按GB/T 2888的规定。
6.4.6 测量资料
6. 4.6.1 功率、噪声2h测一次,取连续3次的平均值为测量资料。
6.4.6.2 流量、纯度lh测一次,取连续5次的平均值为测量资料。
7 检验规则
7.1 制氧、制氮设备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,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文件方可出厂。
7.2 有关压力容器必须按GB 150、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的规定进行检验,并提 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。
7.3 重要的外购件如分子筛、活性氧化铝、电机、压缩机、仪电控设备、一次仪表、泵、 阀门等均须有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。
7.4 制氧、制氮设备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。
7.4.1 出厂检验一般应逐台进行,并达到表3或表4规定的性能指标,试验时间为连续运 转6h。
7.4.2 对于受限制不能在制造单位进行试验时,允许在用户处进行试验,但各配套机组均 须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成套设备的性能试验或按合同规定。
7.4.3 型式检验应达到表3或表4规定的性能指标及5.6~5.1l规定,试验所需时间为连 续运转24h。
7.4.4 对于批量生产的制氧、制氮没备应按批抽检进行型式检验,抽检如不合格,应加倍 抽检。若仍有一台不合格.则应全检。抽检台数按表8规定。
表8
| 批量 |
≤10 |
>10~30 |
>30 |
| 抽检数 |
1 |
2 |
3 |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8.1 制氧、制氮设备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,标牌应符合GB/T 13306的规定。产品铭 牌内容应包括:
a)产品型号;
b)产品名称;
c)主要性能参数;
d)出厂编号;
e)制造日期;
f)制造厂名称。
8.2 制氧、制氮设备出厂时一般应附带下列文件:
a)产品合格证;
b)产品使用说明书;
c)总图、流程图、基础图;
d)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、竣工图;
e)备件明细表;
f)装箱单;
e)合同规定提供的其它文件、图样。
8.3 制氧、制氮设备的包装、运输应符合CB/13384的规定。
8.4 制氧、制氮设备应存放在库房或有遮盖的场所内,场地应清洁、干燥、通风,设备不 应与地面直接接触。